規範最前線–保險業務員公平待客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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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
- 文/ 業務支援部 業務企劃科
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,一般金融消費者不易充分了解其商品特性及風險,致衍生許多金融消費爭議。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規定,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,應充分了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,評估適當性、建立風險管理機制,並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不同消費者類型區別管理之法令。
某天業務員純銣坐在會議室裡看課程講義,此時業務員詠翔拿著雞排和飲料走進來。開心分享今天成交了兩張DSVUL月繳2萬。他描述當天情形,那天保戶陳爺爺因為出門辦事,於是請陳奶奶代為轉交要保書,隔天再去跟陳奶奶拿,而兩位保戶都未達70歲也不用錄音,根本不用擔心會有什麼問題。但純銣提醒他,兩位保戶年紀都不小了,在銷售時要評估他們的保費來源和財力狀況,而且這張保單是投資型保單,需要承擔風險,兩位保戶都清楚知道嗎?詠翔心虛地說我只希望可以多賣點,就推薦他們了呀!純銣無奈叮嚀詠翔在推薦商品時要先評估商品適不適合客戶,加上多數投資型保單適合長期投資,如果客戶年紀較大,就要更加小心。貼心叮嚀:
上方例子你看出業務員違反了那些規範嗎?讓我們一起來揪出他的問題吧!
根據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」的九大原則,其中一項就是確認「商品與服務適合度」,而且在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」中,也規定了在進行招攬時,要再三確認客戶的保單適合度、保險費、保險金額與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,不僅要銷售適合客戶需求的商品,也要依客戶的財力狀況來規劃保額,更要切記不能貪圖一時方便,就忽略了必須親視客戶本人簽名,請各位同仁多多留意,以成為專業守法的保險規劃顧問為傲!